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任務如下:
一、審核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。
二、提供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。
三、提供機構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。
四、監督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、飼養、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。
五、提供機構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。
六、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,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,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。
七、使用猿猴、犬、貓進行科學應用時,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。
八、受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。
九、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,督導機構之科學應用。